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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艾滋病预防控制有关法规

    2007-11-29 17:59 【

           我国现有许多艾滋病预防控制有关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关于公安机关做好预防控制艾滋病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有关部门(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规定:要针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的危险行为:推行社会营销方法,健全市场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与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积极开展针具市场营销,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在社区医疗机构中进行吸毒人员药物治疗试点。试点工作要慎重稳妥、严格控制,并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经卫生部、公安部批准后实施。

      关于公安机关做好预防控制艾滋病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被收容教育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入所后,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商请当地卫生部门对其进行艾滋病检测;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配合卫生部门立即予以隔离;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强制戒毒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得提前解除收容教育或强制戒毒;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期满后,应将其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监控工作;积极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做好民警培训工作,增强民警的工作责任心和自我保护能力。

      2000年12月由省政府有关领导主持召开了全省首次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协调会议,李兰芳副省长作了重要讲话,会议议定了《广东省有关部门(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它规定:省公安厅应坚决打击、取缔卖淫、嫖娼、吸扎毒、非法采血活动;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承担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及被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收容所、看守所和戒毒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配合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收容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和艾滋病监测,对确诊为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医学观察和隔离治疗;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省司法厅应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承担对在押罪犯和收容、劳教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在押罪犯和收容、劳教人员进行性病检查与艾滋病监测和医学观察、治疗;会同卫生厅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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