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起付标准:使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不含自费和乙类及特殊检查治疗按比例个人先支付的费用)。
⒉统筹支付:指参保人员在发生医疗费用时,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⒊个人支付比例:指参保人员在使用统筹基金时,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⒋个人先支付:指参保人员在使用乙类、特殊检查治疗以及报销异地就诊的基本医疗费用时,先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⒌自费:指参保人员在使用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检查治疗项目及服务项目时,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⒍重病人群:凡患有以下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瓣膜病、急性脑血管病、急性出血坏死型胰腺炎、暴发性肝功能衰竭、、各种恶性肿瘤、肾脏移植、器官移植后排异反应等的参保人员。
重病人群确认:
·重病确认需凭本人申请和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经医院医保办初审后,由市医保中心确认(到市医保中心办手续时需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证、IC卡、相关检查报告单及重病人群年度审批表);
·确认重病后,可享受一年的重病人群医疗待遇;住院时确认的从该次住院起享受重病人群医疗待遇;
·往年确认的重病人群,在重病医疗待遇到期之前须凭本人申请、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由市医保中心重新确诊后方可继续享受重病人群待遇。未经重新确认的将停止享受重病人群待遇。